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人格混亂和人格否認

人格混亂和人格否認

法律分析: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或者其他公司的人格完全混同,以至於股東是公司或者公司是股東的情形。其實質是公司已經背離了分立原則,公司完全被背後的股東所控制,而且這種控制已經到了公司失去獨立性或者在某項業務上不能獨立決策的地步。因此,公司人格的混亂也被稱為“公司人格的解體”。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基於特定的原因,否定獨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追究股東責任的壹種制度。這個“特定原因”是指股東濫用獨立法人人格或者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第壹款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四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上一篇:北京車管所索引處咨詢電話
  • 下一篇:如何理解漢謨拉比法典中的原始痕跡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