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格權的客體是人格利益,是指主體的人身和行為安全、自由、精神自由和尊嚴。具體包括主體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名譽、肖像、隱私等。人格利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而是反映壹定的精神利益。特別是名譽、肖像、隱私、自由、貞操等利益,是以人的精神活動為核心形成的,是典型的精神利益,甚至是生命健康等人身利益。盡管侵犯這些權利對人的實物造成了損害,但傷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無疑也侵犯了公民的精神利益。雖然人格利益多表現為壹定的精神利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人格權仍然與財產相關。
3、(1)人格只是主體從事社會交往和活動的必要條件,人格權的享有會影響其財產權的享有和行使。因為人格權而享有人格權益。
(2)人格權的損害往往間接給被害人的財產帶來損失,如侵害生命健康權造成被害人喪葬費、醫療費的損失。
(3)侵犯人格權的責任承擔方式還包括賠償損失,受害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4)人格權是維護主體獨立人格的必要權利。如果主體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和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就不能享有人格權;但公民享有人格權後,才能更好地維護和實現主體的獨立和自由。甚至說主體不享有人格權,就不可能作為主體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