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規定,普查員偽造、篡改普查資料或者要求統計調查對象、其他機構或者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單位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對有上述行為之壹的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條例》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普查對象拒絕、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普查資料,或者經督促未按時提供普查相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