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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關於調查收集證據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調查取證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調查取證申請的,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調查材料應當由調查人員、被調查人和記錄人員簽名、蓋章或者蓋章。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法律客觀性: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壹)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證據。(二)涉及身份關系的;(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訴訟;(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能;(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止訴訟、撤訴等程序性事項。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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