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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要多少年?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人民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印章可以續展壹次。續展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展期限不超過壹年。特殊情況下確需換發印章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每次換發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2.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查封、扣押、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壹。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失效。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解除登記執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熄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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