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兩種:專屬權威,即司法權威。2.這是任何國家的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所享有的專屬權力。特別權力,如法律解釋權、立法權、司法審查權、程序規則制定權和司法行政事務處置權。這種權限不是排他性的,有些機關根據法律授權也可以享有。因此,這種職權根據每個國家的具體國情而有所不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三條人民法院根據憲法、法律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任何形式的歧視都是被禁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公開審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