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