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逮捕、調查自偵案件、審查起訴以及在所有公訴案件中作為控方起訴和出庭。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批準逮捕、公訴、職務犯罪的偵查和預防,以及刑事、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抗訴、偵查監督、執行監督等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受理下列刑事申訴: (壹)不服法院終結訴訟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三)被害人不服下壹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後七日內提出申訴的;(四)不服原決定、判決、裁定,經下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或復核的申訴。
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辦理緩刑,認為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議緩刑。《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根據憲法第1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