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壹)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烈士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傷殘、上學等原因無生活來源的;(三)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明,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