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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撫恤標準。

法律解析: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死亡的,根據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死亡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家屬持有證明的民政機關計算發放壹次性撫恤金。壹次性撫恤金的標準為: (壹)革命烈士,40個月工資;(2)因公犧牲公司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的20個月工資;(3)死亡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10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壹)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烈士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傷殘、上學等原因無生活來源的;(三)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明,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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