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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人民警察應當回避哪些情況?

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人民警察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應當回避。

中國人民警察,國家公務員,實行總警監、隊長、警司、警司、警官五級警銜制度,以紫藍色為主。

公安廣義上是指人民警察,可分為五類:公安部門管理的公安警察、國家安全部門管理的國家安全警察、司法行政系統的監獄人民警察和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回避是指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不參與案件的偵查、審判等活動。司法人員不得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特殊關系而辦理案件,以防止徇私或偏見,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法官、檢察官、偵察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與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案件的審判、起訴、偵察工作。

回避的含義:

1,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處理;

2、確保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得到公平對待;

3.確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實施過程得到各方和社會正義的普遍尊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有關公安機關決定。

人民警察辦理刑事案件的回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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