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員法》
第二條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他們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
第三條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與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的權利,依法履行職責得到保障。
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司法職責,保守審判秘密,註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第四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參與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保證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
人民陪審員工作、有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