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需要當事人同時簽字蓋章,可以只用其中壹方。而作為組織的公司是如何簽約的?這主要是指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當然也包括公司授權的其他人的簽字。代表公司行事的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對公司具有約束力,該行為的壹切經濟利益和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如果他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代表公司,壹切法律後果由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與公司無關。同時簽字或蓋章是壹種選擇關系,即要麽簽字,要麽蓋章,要麽簽字蓋章同時可用。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的成立具有同樣的意義。實際簽訂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和意義,有的甚至認為蓋章比簽字更重要,這其實是壹種誤解。蓋章等於印章所有人簽字,蓋章的效力等於簽字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