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上帝的庇護下,國民議會確認並宣布以下人權和公民權利:
第壹條就權利而言,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在使用公共* * *時才顯示出社會差異。
第二條任何政治組合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人民的自然的、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整個主權的來源主要在於人民。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行使主權未明確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自由是指從事壹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的權利。因此,每個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有通過確保社會其他成員能夠享有同樣的權利來加以限制。這種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
第五條法律僅有權禁止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不禁止的行為不得妨礙,不得強迫任何人從事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