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定義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人權就是權利。
第二,人權來源於“人本身”,也就是說,人權是人作為人所享有的權利。換句話說,人權就是壹個人只要是人就應該享有或享有的權利,除非否認他是人。
第三,人作為人應該享有哪些權利,即人權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人權可以作為道德權利和法律權利存在。
然而,從根本上說,人權是壹種道德權利。為了保障人權的實現,必須使人權合法化,但並不是所有的人權都真正合法化了。
人權是歷史性的。人權存在和發展的內因是人的自然屬性,外因是社會的經濟文化狀況。
“權利永遠不可能超越社會的經濟結構和受經濟結構制約的文化發展。”人權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理性的,而是歷史產生的,最終由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它的具體內容和範圍總是隨著歷史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而不斷豐富和擴大。正因為如此,在不同的時代,對人權的選擇、理解和運用都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