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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人失蹤多久才能算死亡?

壹個人失蹤多久才能確定死亡,如下:

1.因意外事故失蹤滿四年或者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

失蹤意味著生死不明,意味著壹個人離開了居住地,杳無音信,其利害關系人和相關法院都無法證明其生死。

2、宣告死亡,即失蹤壹定時間後,法院宣告失蹤人死亡。壹個人失蹤後,其財產、婚姻、繼承等法律關系處於不確定狀態。久拖不決,必然影響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3.宣告死亡的目的就是為了及時結束這種不確定的狀態。與自然死亡不同,宣告死亡稱為法定死亡。

4.被宣告死亡的人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重新出現的,法院應當立即撤銷其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的法律後果因國家而異。

宣布失蹤人員的條件:

1.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

2.以防洪水、地震、戰爭等。,如果妳知道某人在某個地方,即使他很久沒回來,妳也不能認為他失蹤了。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

3、正式條件,申請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口頭申請。必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這個權利。

綜上,壹般情況下,失蹤4年的人可以申請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壹)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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