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含有毒品;
2.有證據證明其吸食過毒品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檢測吸毒人員的生物樣本、收集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癥狀和體征,判斷其是否成癮、是否嚴重成癮;
3.有戒斷癥狀或證據證明有吸毒史,包括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或曾自願戒毒。
如何認定吸毒行為
1,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當場查獲毒品或毒品,本人供認不諱;
2、有舉報,本人供認且有其他旁證材料相互印證;
3、本人坦白及其臨床表現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托縣級以上指定醫院具備相關知識的醫師認定,符合吸毒人員特征,並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
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程度嚴重:
(壹)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前強制戒毒或者勞動教養)、社區康復或者參加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多次吸食兩種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吸食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