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第壹條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區分案件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別對待,做到寬嚴相濟,寬嚴相濟,懲罰犯罪。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認罪認罰案件,依法盡量從輕處理;探索合適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方法;對於因民事矛盾引發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達成諒解和解,人民群眾安全感未受到嚴重影響的,應當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是對初犯、偶犯、過失犯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
第四條堅持公檢法三機關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促進寬大處理。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加強對自身執法和司法辦案活動的監督,防止“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司法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