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造成的非財產損害,使受害人遭受心理和情感上的創傷和痛苦,不能正常進行日常活動。如精神上的悲傷、失望、焦慮等。精神損害通常是侵犯人身權造成的,但也不排除侵犯財產權。前者,如侵犯人格尊嚴或侵犯身體健康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後者如行政機關違法拆除相對人的建築物,引起受害人憤怒和痛苦。精神損害的客體不同於精神損害的客體。客體是損害事實所指向的特定權利或法益,客體是客體所能體現的精神利益。這相當於法律上的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的關系。精神損害是指損害造成自然人精神利益的損失或者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損害事實可以是侵權行為,也可以是違約行為。精神損害的客體是精神利益,精神痛苦、不快和不適是其表現形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九條人身傷害應當由法醫鑒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中有資質的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但本規定第九十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疾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五條: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對被鑒定人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需要屍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現場見證人應當在鑒定筆錄上簽名。證人不在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進行相關鑒定活動,延誤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