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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內部借調員工條例

法律分析:企業借調員工是壹種常見的靈活用工方式。由於生產淡季或項目工作等特殊情況,企業有時需要將員工從原單位調到另壹個單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證企業的運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one hundred and fifty %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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