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破產企業破產財產變現8638萬元。根據法院裁定,第壹次支付令為5458萬元,支付率為33%。破產企業無法清償10862萬元,其中工資集資2396萬元,社會保險3638萬元(依法應由債權單位社保部門解決),經濟補償金4828萬元。
1戶出售企業未發工資,融資1萬元,通過變賣企業財產解決,清償率100%。
(二)政策層面,政府解決法律沒有解決的勞動債權和職工安置問題。
2396萬元與工資有關的勞動債權,依法不為破產企業清償,不能由出售企業清償。目前已通過實現土地等資源資產使用權和財政轉移支付結算221.7萬元,剩余450萬元分三年還清:其中壹次性支付農業合作社工傷職工620萬元;按照低保政策,1023名生活困難的老年下崗職工獲得低保安置;民政局負責支付389名遺屬和7名計劃生育後遺癥患者的生活補助等費用;解決了314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工傷職工的生活費;未參加醫療和工傷保險的退休人員、工傷職工和長期患病人員,通過政府統籌享受社保待遇。
(3)爭取國家財政資金,以多種形式解決經濟補償問題。
根據國家“並軌”規定,對20家改制國有企業7614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獲得國家和省財政補貼1389萬元,實現企業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使用權等資源資產540萬元,獲得縣財政補貼1049萬元。
上述措施解決或落實了20戶企業破產、國有企業職工歷史勞動債權出售、職工安置等全部問題,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職工合法權益。職工不僅支持改革,特別是從2003年開始,“假的真的”國企職工紛紛找主管部門要求破產,從而推動了該縣國企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