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的標的物毀損、滅失,債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如下:①善意獨立占有人無論有無過錯,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善意所有人因超過想象占有而對占有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2.所有權與非所有權是以有無權利的實質內容為依據來區分的,其意義在於區分有權利的占有和無權利的占有。占有只是對標的物的實際控制,占有不是權利。相對占有而言,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都是權利,而且這種權利不僅限於物權,還有壹種租賃權,也叫權利。但是,抵押中的擔保權益不是權利。此外,積極地役權是權利,消極地役權不是權利。占有是指事物被直接控制的事實。相對於占有而言,民法中規定的所有權、各種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以及承租人和借款人基於債的關系對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都稱為權利。有的人認為占有是單純的事實,有的人認為占有是權利,但無論是權利還是事實都與權利不同。在此基礎上,在民法物權編中對占有作出特別規定,建立相應的保護占有的法律制度,對於穩定占有關系,維護物的動態安全(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所有權是物權的壹種理論分類,將占有與所有權相比較。占有是對物的實際控制,占有是基礎,所以占有人在法律上是否有權支配物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