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避免應當適用的不利適用法律,而故意改變構成法院地與國家沖突規範連接點的特定事實,從而適用有利法律的行為。
歐洲大陸大多數學者認為,法律規避是壹種欺詐,所以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應當排除當事人希望援引的法律的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應當適用。
壹般來說,在實踐中,大多數國家都認為法律規避是違法的,不承認其效力。
構成法律規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有規避法律的故意;當事人所規避的法律必須是國內沖突規範所援引的壹國適用的實體法,並且是強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而不是任意性的法律。
法律的規避必須通過改變構成沖突規範連接點的具體事實來實現;法律規避必須既遂,即法律規避的事實已經客觀形成,當事人想要的實體法已經適用,當事人的目的已經達到。
中國堅持回避國內法無效的原則。對於規避外國法律,我國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被規避的外國法律本身違反了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這種法律規避就應該被視為有效。如果規避了外國法律中公正合理的規定,則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