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人信件、日記等文字材料反映同居內容;
2.兩人之間的電話和談話錄音,其內容證實了同居事實;
3、在刑事案件中,因偵查刑事案件,有人認可與他人同居的事實,經查證,也有人認可該事實。那麽相關的訊問筆錄和訊問材料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周圍群眾的證言、個人的證言,當事人不認可的,不能認定為有效證據。發生過性關系,不能證明是同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54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