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恩尼斯認為,人類歷史的發展是壹個理性不斷制度化的過程,這壹過程在法制社會達到頂峰。相比之下,gemeinschaft是人類歷史早期的壹種社會形態,其特征是社會成員之間基於血緣、地緣或宗教信仰等自然因素的關系,社會秩序的維持主要依靠傳統、習慣或宗法制度。
托恩尼斯對gemeinschaft和法律社會的區分旨在提醒人們不同社會形態的特點和差異,同時強調法律和制度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他主張建設法治社會,實現社會進步和民主發展。這壹理想在當代社會仍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