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其本人或者受委托的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2.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和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票據當事人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票據的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制作和交付時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草稿。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和受票人是同壹個人。
(3)檢查。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受票人是出票人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