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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合夥企業法案例分析

1,三個人口頭約定了相關事項,這是錯誤的。根據該法,合夥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

2.乙方和丙方拒絕甲方查賬的要求是錯誤的。根據該法,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以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執行交易的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交易的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即負有報告義務。

3.丙方擅自聲明退夥並帶走自己出資的汽車及壹箱貨物是不對的。根據該法規定,合夥人在不對執行合夥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c的行為對合夥事務的執行造成了不利,故有錯誤。此外,本法還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得擅自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相應的,C的行為也是錯誤的。同理,B低價買下合夥企業所有剩余存貨也是錯誤的。

4.乙方拒絕償還瓦廠欠款是錯誤的。根據該法,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的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瓷磚廠並不知道合夥人之間事務執行的限制,瓷磚廠屬於善意第三人。

5.乙方稱劉是被甲方打傷的,與自己無關。向甲方尋求賠償是錯誤的..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和合夥企業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其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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