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結婚生孩子雖然不違法不違規,但是違法。因為國家法律明確規定,雙方無證生育子女的,需要責令其立即補辦結婚證。
公民的生育權受法律保護,生育權的享有不以婚姻為基礎。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
如果父母雙方都不想結婚,可以協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如果他們不能達成協議,他們可以請求法院對監護權做出判決。
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於非婚生子女。在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上,原則上由男女雙方協商誰來撫養。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非寄養方應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直至孩子能獨立生活為止。
2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判給女方。除非男方家庭條件非常優越,明顯比對方好,才能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女方明顯不適合帶孩子,比如生病,經濟條件不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壹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