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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法律法規調整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

1.國家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立項、規劃、資金籌措、設計、施工、驗收等實施的監督管理關系等建設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城市規劃建設中監督與管理的關系;建築業、房地產業和市政公用事業中的監督管理關系;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等。

2.建築活動中的經濟關系,如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的經濟關系,通常是通過經濟合同來建立的。

3.土地征用、拆遷安置等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以及與買賣、租賃相關的不動產交易中的壹系列民事關系。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信息,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信息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項目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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