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局認可的打釘記錄。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雙方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二、勞動證據有哪些?
勞動證據包括: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出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