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查看或顯示他人手機聊天記錄,屬於侵犯個人隱私。個人通信自由和隱私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不得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隱私。未經許可獲取他人聊天記錄並向第三方展示,可能構成侵犯隱私權,受害人可依法追究侵權人責任。這種行為違反了社會道德,也可能違反法律規定,導致法律後果。
聊天記錄的法律規定:
1.隱私保護:根據法律規定,個人隱私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2.信息安全法:信息安全相關法律規定了保護個人信息的措施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3.法律責任追究:未經當事人同意,泄露聊天記錄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4.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和傳輸提出了具體要求;
5.關於電子信息傳播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為電子信息傳播設定了邊界,禁止非法傳播個人信息。
綜上所述,未經同意查看或顯示他人手機聊天記錄,不僅違反了社會公德,也侵犯了受法律保護的個人通信自由和隱私權。受害人有權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90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