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鄉村振興,要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獨特功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鄉村振興和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鄉村振興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