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條例》
第三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對象、範圍和內容。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各級政府及其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重點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作為政府投資審計的重點。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審計管轄範圍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重點審計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項目的建設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