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0條,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地點通知被處罰人家屬。被處罰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註明。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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