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需要證明醫院或醫生存在醫療過失,及時收集所有病歷。必要時對殘液、器械等醫療物品進行封存,進行證據保全,包括每日清單、檢驗報告、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出院證明、長期和臨時醫囑等。,有醫院的印章。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擴展數據:
醫療事故後的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用於計算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後期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可以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減去本人誤工費計算,收入在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患者,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陪護費: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百度百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