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可以分為幾種類型,壹般包括約束力、執行力和確定性。
約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壹旦生效,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也必須尊重。對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並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變更,其他國家機關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壹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不得隨意幹涉同壹案件。
確定性是指某壹具體行政行為不再有爭議、不可變更的效果,使該具體行政行為不可撤銷。壹般來說,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會有壹段可以爭議和修改的時間。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法律途徑獲得救濟,行政機關也可以通過行政監督程序撤銷已經生效但存在法律缺陷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由於需要穩定行政關系,這壹期限不能無限期延長。當法定的無爭議、不可變更的期限到來時,具體行政行為就獲得了確定性。當然,這是形式意義的確定性。
行政權是指運用國家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這是帶有國家意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體現。理論上,具體行政行為具有約束力後,當事人應當積極履行相關義務。如果當事人不能自動履行這些義務,具體行政行為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就不能實現,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才能發揮作用。有關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依職權或者依申請采取措施,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義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