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強制犯罪分子在壹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硬幣,並對犯罪分子進行經濟制裁的壹種刑罰方法。罰金是附加刑,可以與其他主刑合並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幹問題的規定》: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
依法數罪並罰的犯罪分子,數罪並罰的,應當將判處的罰金相加,執行總額。
數罪並罰,依法並處沒收財產的,數罪並罰;但如果同時沒收全部財產,則只執行沒收財產的處罰。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會再次危害社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意外或初犯;
(二)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
(三)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四)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五)受脅迫參與犯罪的;
(六)全部退還贓物並有悔改表現的;
(七)依法可以處以罰款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有: (壹)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 *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