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條明確規定:“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德、智、體全面發展,培養其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這個目的實際上是這部法律的根本任務和目標。這個目的需要不同的法律法規來規定,並保證實現。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權、生存權、人身權、發展權、財產權、受教育權、受保護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因素,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溺殺嬰兒和其他溺殺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