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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的審判程序

日本法院相當於中國法院。作為壹個三權分立的國家,日本的司法權由各級法院行使。日本的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由大合議庭或小合議庭進行。大合議庭由15名法官組成,下設三個小合議庭,每個小合議庭有五名法官。大合議庭的九名法官或者小合議庭的三名法官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作出判決。最高法院的上訴程序通常是由不服下級法院(通常是上級法院)判決的壹方提出書面上訴而啟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根據憲法、法律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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