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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臨時工的日常法律規定

壹、單位的日常臨時工有哪些法律規定?

1.近期我國對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勞動合同法,臨時用工是壹種比較靈活的用工方式,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了壹定的便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勞動者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日平均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第七十壹條非全日制用工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用工。終止聘用,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的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單位臨時工有年假嗎?

1,臨時工可以計算工齡,享受年假。事實上,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臨時工”的概念。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都是正式員工,應該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因此,臨時工無論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都可以計算工齡,依法享受年休假;

2.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臨時工,可享受5天年休假。年滿10不滿20年的臨時工,可享受10天年休假。滿20年者,可有15天年假。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是不能算作年休假的節假日;

3.現實生活中,如果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拒不允許臨時工休年休假,且其工作時間不允許計算工齡,臨時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維權,要求單位停止侵害,依法休年休假並計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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