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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對哪些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首先,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其次,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和行政訴訟參與人進行監督。最後,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全過程實施法律監督。行政訴訟可以分為審判和執行兩個階段。審判包括壹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每個審判程序壹般包括起訴、受理、審判、判決、送達等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上述程序和階段進行監督。當然,監管的具體形式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訴。抗議應該符合這兩個原則。人民檢察院抗訴是行使國家檢察權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接受抗訴的約束力。人民檢察院可以參與行政案件的審理和執行,發現違法行為,可以提出糾正意見。第壹,同級抗訴原則。第二,抗議必須被接受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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