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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船舶運力確定政策的意義?

1.本公告所稱融資租賃船舶,是指航運企業將取得國際國內水路運輸資質的船舶出售,然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回的船舶。

二、融資租賃出租人應當依法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融資租賃業務資格。

三、航運企業將已取得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出售給融資租賃企業,應在交通運輸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辦理船舶交易手續。

四、航運企業在辦理融資租賃船舶自有運力認定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有效證明材料:

1.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照有關規定符合安全、防汙染和分級要求的證書。

2.融資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資質證明。

3 .《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登記證》以及船舶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憑證。

五、認定融資租賃船舶為企業自有運力的權限與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管理權限相壹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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