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我市將執行新調整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調整後,企業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提高到2940元,上限提高到1,81,71元工商業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確定三個標準,分別是低、中、高,由自己支付。低標準2940元,中標準4240元,高標準6057元。按照此次公布的2940元的下限標準,參保企業職工每月繳納的社保費用為318.70元,靈活就業人員每月繳納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費分別為588元和304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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