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故意逃避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強制執行,如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甚至對被執行人實施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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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條件
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凡無故推諉、拒絕或阻撓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文件也稱為執行文件。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以法律文書為依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件必須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也要有支付的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變更法律關系,則無需執行。
法定期限第二百壹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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