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的分類包括:
1.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涉及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糾紛。包括婚姻家庭、鄰裏關系、不動產、人身傷害、合同、借款等民事行為引起的糾紛;
2.行政爭議是指各級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爭議和糾紛。包括土地、山嶺、水利、資源權屬、醫療衛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和糾紛;
3.涉法涉訴糾紛: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處理案件或問題的方式不滿而引發的矛盾糾紛。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辦法》第十七條。
壹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不予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申請時,必須以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為前提。壹方申請,另壹方不願意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受理,但不能強制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