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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超過幾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法律主觀性:

關於沒有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最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關系建立後第壹個月至***11個月之前的整年的雙倍工資。壹年後視為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正常支付工資,其中壹份雙倍工資已經支付,勞動者最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四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職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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