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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網上點名侮辱我,歪曲事實,編造謊言,說我工作作風有問題,還說我在哪裏工作。

這是侵權行為。

即使是網絡上的虛擬人,也對應著生活中存在的人。在虛擬網絡空間說臟話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首先要承擔行政責任。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在網絡上罵人的,公安機關將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最高可處5000元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其次,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網絡粗口實際上仍屬於壹般侵權,只是侵權的方式和載體比較特殊。由於互聯網的高度開放性和網絡言論的隨意性,對社會的巨大影響不可低估。在網絡上辱罵他人,有時會給自己的名譽帶來比日常生活中辱罵他人更嚴重的損害。因此,利用網絡侮辱他人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在網上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侮辱罪,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就網絡上罵人的傳播速度、範圍和影響來看,應該算是“明目張膽”了。《刑法》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發現部分網民利用互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傳播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信息。按照公安部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與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可以保留相關原始記錄,並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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