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未執行的可以撤銷。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尚未執行的行政拘留,人民法院可以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已經執行的行政拘留,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違法,並對被害人予以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委托處罰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未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關於委托處罰的規定;(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未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