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現役革命軍人為原告,人民為被告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為原告,軍人為被告的案件,各地可暫按過去的做法處理此類案件。軍事審判雙方當事人均為現役軍人、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在職職工或軍隊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請人向軍隊提出的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宣告軍人死亡的案件,軍隊可以受理。現役軍人和非現役軍人共同犯罪的,由軍隊和當地人民或者其他特殊人民分別管轄。涉及軍事機密的,全案由軍方管轄。此外,下列案件由當地人民或軍方以外的其他部門專門管轄。非士兵和隨軍家屬在軍營犯罪;軍人辦理退伍手續後犯罪的;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需要與服役期間犯罪壹並審判的除外;退伍軍人在服役期間犯罪的,但是違反職務犯罪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他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