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報表、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合同違約監督處理辦法
(1)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不得以格式條款免除經營者的下列責任: (三)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二)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七、八、九、十、十壹條規定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