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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鐵路專用線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

關於《鐵路專用線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65438號+0997號。12 1997 12 2月31)

現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鐵路專用線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自65438年6月+65438年6月+0年10月起施行。《北京市鐵路專用線使用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匯編,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鐵路專用線使用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壹條第五項修改為:“因管理混亂、服務質量差、野蠻裝卸造成貨物損壞的,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賠償。”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鐵路專用線使用管理辦法》的文字及條、款、項順序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1998 65438+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鐵路專用線使用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匯編,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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